出资人以房屋等财产出资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处理方式和公司股东的责任。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人民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办理后视为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股东需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出资、对公司债务负有有限责任、填补出资义务等。追加出资、不得擅自抽回出资、诚实信任等也是股东应履行的义务。
法律分析
一、出资人以房屋等财产出资,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怎么办
1、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3)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
二、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结语
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等财产出资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形处理。如果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将责令其在合理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果在指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法院将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出资人主张享有相应股东权利,法院将予以支持。此外,公司股东还需遵守公司章程、按时缴纳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等。最后,股东还需履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