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属于违法行为吗?( )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4 05:56:41
二次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属于违法行为吗?( )
法律分析。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导读法律分析。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法律分析:
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二次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属于违法行为吗?( )
法律分析。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