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北京华侨回国定居的办理期限、所需条件和所需材料。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需要符合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或拟投靠的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有稳定生活保障的条件。办理时需要提交《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住在国长期居留证件的原件、复印件、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
法律分析
一、关于在北京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期限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二、北京华侨回国定居办理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原户籍注销地为本市的华侨,申请回国定居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
(二)自有合法产权住宅,即华侨本人在本市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或拟投靠的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
(三)有稳定生活保障,即有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或者受聘国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自主创业,或者拟投靠的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承诺愿意承担抚(扶)养或赡养义务。
三、北京华侨回国定居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回国定居应当视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提交相应材料:
(一)原户籍注销地为本市的华侨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4.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住在国长期居留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原件、复印件
6.户籍注销证明(境外出生的华侨须提交出生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
7.拟定居地户主同意接纳入户的书面报告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8.申请人与拟定居地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需公证)原件、复印件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二)国境外出生的具有华侨身份的未成年子女
除提交第六条第一款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同意入户证明及以下材料之一:
1.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2.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华侨回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需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拓展延伸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华侨回国定居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返回中国境内定居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或者国务院驻该国移民管理机构批准;
2. 被批准定居的中国公民,应当持有效的护照或者出境入境证件;
3.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经批准在内地定居的,应当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规定的手续。
因此,华侨回国定居需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
结语
北京华侨回国定居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需要符合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或拟投靠的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有稳定生活保障的条件。办理时需要提交《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住在国长期居留证件的原件、复印件、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原件、复印件、户籍注销证明(境外出生的华侨须提交出生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拟定居地户主同意接纳入户的书面报告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与拟定居地具有北京市户籍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关系证明(需公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修正):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出境定居,经批准出境定居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照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停发、扣发、侵占或者挪用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补发,并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9修正): 第二十一条 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境学习、讲学的,或者因经商出境的,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