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且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3、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4、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本机关说明理由。二、对下列行政机关、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县级人民政府;2、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3、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4、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5、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并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一式四份。第三人每增加一人,申请书应增加一份;申请书应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2、证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材料一式两份。3、送达回证复印件一份。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并应出示身份证明原件,供本机关核实。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并应出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供本机关核实。四、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时,应留下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便本机关核实相关情况。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客观形态。为了达到行政行政职权的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人作为承受对象,这样的人称为行政相对人。凡是合法权益手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都是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相对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直接与否,行政相对人又可以分为行政对象人和行政相关人。行政对象人是直接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如行政处罚中的受处罚人、行政许可中的申请人等。没有行政对象人,具体行政行为就无法成立。具体行政行为在对行政对象人发生效力的同时,有时也对行政对象人的权益有关联的人产生了影响,这种人称为行政相关人。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而是行政对象人,但是具体行政行为在影响行政对象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客观上也对行政对象人以为的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因此,行政主体与行政对象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形成了明示的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相关人之间形成了潜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无论行政对象人还是行政相关人,都应当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人甚至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国家机关在作为行政管理对象时,可以作为机关法人称为行政复议中的申请人。二、申请人是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但是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形有:(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起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