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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他人名义处理纠纷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4 07: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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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他人名义处理纠纷

该案例涉及经济适用房产权问题及不动产过户问题。曹先生将一套经济适用房以3.2万元的价格授权赵女士购买,但赵女士的过户请求被驳回。于是,赵女士以曹先生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房屋。虽然产权登记仍以曹先生的名义办理,但赵女士觉得自己的名字不对,多次要求曹先生将产权登记改为自己的名字。最终,赵女士以曹先生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曹先生将房屋所有人登记变更。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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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该案例涉及经济适用房产权问题及不动产过户问题。曹先生将一套经济适用房以3.2万元的价格授权赵女士购买,但赵女士的过户请求被驳回。于是,赵女士以曹先生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房屋。虽然产权登记仍以曹先生的名义办理,但赵女士觉得自己的名字不对,多次要求曹先生将产权登记改为自己的名字。最终,赵女士以曹先生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曹先生将房屋所有人登记变更。法律分析;


该案例涉及经济适用房产权问题及不动产过户问题。曹先生将一套经济适用房以3.2万元的价格授权赵女士购买,但赵女士的过户请求被驳回。于是,赵女士以曹先生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房屋。虽然产权登记仍以曹先生的名义办理,但赵女士觉得自己的名字不对,多次要求曹先生将产权登记改为自己的名字。最终,赵女士以曹先生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曹先生将房屋所有人登记变更

法律分析

为了获取亲戚的利益,曹先生授权赵女士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并获得了3.2万元的奖励。由于房屋登记在曹先生名下,赵女士的过户请求被驳回。结果,亲戚之间打起了官司。日前,根据赵女士进一步同意支付1.5万元,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曹先生以赵女士一家三口的名义协助办理争议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002年7月,闵行区赵女士、曹先生两个村因征地,恰巧搬迁。按照政策,曹先生可以拿到两套经济适用房。不过,由于缺钱又有房可住,曹先生诚恳地将其中一套经济适用房的购房待遇交给了亲戚赵女士。当然,赵女士不会“白领”,同意以3.2万元作为回报接受这一经济适用房待遇。由于双方关系密切,他们当时没有留下一纸半。就此,赵女士以曹先生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以35万余元的价格在闵行区广南路购买了一套住房。之后,在一切都解决的前提下,赵女士于2005年6月拿到了房子,交了维修基金,然后装修,从此一直住在那里。不过,产权登记仍以曹先生的名义办理。赵女士一家在这所房子里住了很多年。她总是觉得她的名字不对。她多次要求曹先生将争议房屋的产权登记改为自己的名字,但没有得到曹先生的同意。因此,赵家三口将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曹先生将房屋所有人登记变更为赵家三口。事实上,去年10月,赵女士要求过户后,曹先生曾提出再交5万元。由于双方很难相处,他们一直在拖延。可想而知,曹先生后悔8年前的“慷慨”。由于房价上涨,现在的房价已经涨了好几倍。面对亲人,面对承诺,曹先生一个大男人是不会翻身的。只是一点补偿。不过,也遭到拒绝。在本案中,法官调停了他们的家庭关系。最后,经协商一致,确认该房屋归赵女士一家三口所有,过户登记的相关税费由赵家承担。赵女士还赔偿曹先生1.5万元。目前,这1.5万元已经到位。

[确认所有权人变更所有权证书]

法院认为,对产权归属和内容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虽然竞得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曹先生名下,但竞得房屋是曹先生在农村私房拆迁时,按照政策可以优惠价格购买的安置房。曹先生如果自己购买或让他人以优惠价格购买,必须以曹先生的名义办理手续。根据事实,赵女士一家三口已缴纳了全部购房款和税费,保管了所有的付款凭证和有争议房屋的产权证,至今居住。应当承认,争议房屋实际上是赵女士以曹先生的名义购买的,赵女士的家属已经向曹先生支付了4.7万元的赔偿金。现在,赵女士要求曹先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并予以支持。双方确认,赵女士愿意承担产权变更登记和准予许可所发生的相关税费。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其产权登记方式与普通商品房有所区别。经济适用房的产权登记为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而商品房的产权登记则为开发商所有。

在此情况下,如果曹先生以赵女士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那么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应为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具体来说,这可能是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或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经济适用房可能有不同的产权登记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产权登记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来确定。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这段话讲述了一个亲戚之间为争夺一套经济适用房而引发的争议。虽然曹先生最初以优惠价格将房屋赠与赵女士,但后来赵女士以3.2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导致曹先生起诉赵女士一家三口。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最终确认该房屋归赵女士一家所有,过户登记的相关税费由赵家承担。赵女士还赔偿曹先生1.5万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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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涉及经济适用房产权问题及不动产过户问题。曹先生将一套经济适用房以3.2万元的价格授权赵女士购买,但赵女士的过户请求被驳回。于是,赵女士以曹先生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房屋。虽然产权登记仍以曹先生的名义办理,但赵女士觉得自己的名字不对,多次要求曹先生将产权登记改为自己的名字。最终,赵女士以曹先生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曹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曹先生将房屋所有人登记变更。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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