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和非律师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从侦查阶段介入,受害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只能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
但是,案件何时结束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是否撤案,何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等,都不是受害人一方能够及时掌握的信息,因此,《刑事诉讼法》和相关配套规则规定了检察院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通知被害人一方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如何通知被害人一方,规定了以下5种要求:
1、三日内及时通知;
法律规定三日内通知。
2、通知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通知的具体内容为被害人一方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3、告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要落实被害人一方的经济状况,因经济状况无法委托律师的,应该告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4、告知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无论那种告知,都要有痕迹可以落实。
5、依法通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如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通知近亲属。
检察院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三日内及时通知被害人一方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介入案件,是对被害人权利的一种保护,也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使司法正义能够以看的见的形式展现的一种保障。这种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是检察机关的一种义务。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