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申请所需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委托书、无犯罪记录证明信,以及彩色证件照等。不同申请人需提供不同证明材料,如暂住证、房产证、劳动合同等。若证据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需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
法律分析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如不方便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无犯罪记录证明信。
①当地户籍及非当地籍申请人,由户籍地派出所出具。非当地籍的申请人需提供在当地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市工作居住证、在当地房产证、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②港澳台地区申请人,由当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同时提供在当地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当地市工作居住证、在当地房产证、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③外籍申请人,由当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具,同时提供在当地一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当地市工作居住证、在当地房产证、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5、使用地为哥伦比亚的公证书,需要提供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背景不限)n+1张(n代表您所需的公证书份数)。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结语
请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2、《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或复印件);3、代办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件;4、无犯罪记录证明信(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5、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n+1张,n为公证书份数);6、如证据材料不完整,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四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证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证员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