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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专用章是否属于公章范畴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0 11: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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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专用章是否属于公章范畴

法律咨询。投标专用章属于公章范畴吗。律师回答。投标专用章如果经过了法定刻制程序,即可以认定为公章。仅仅将公章的范畴认定为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是不全面的。我国对公章的认定一直缺乏严格的约束,一般来说,如果经过了法定的刻制程序,到公安部门备了案,并且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场所刻制,最后到工商部门备案的,都可以认定为公章。当然,如果投标专用章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就不能将其划定为公章的范畴。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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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咨询。投标专用章属于公章范畴吗。律师回答。投标专用章如果经过了法定刻制程序,即可以认定为公章。仅仅将公章的范畴认定为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是不全面的。我国对公章的认定一直缺乏严格的约束,一般来说,如果经过了法定的刻制程序,到公安部门备了案,并且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场所刻制,最后到工商部门备案的,都可以认定为公章。当然,如果投标专用章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就不能将其划定为公章的范畴。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法律咨询:

投标专用章属于公章范畴吗?

律师回答:

投标专用章如果经过了法定刻制程序,即可以认定为公章。仅仅将公章的范畴认定为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是不全面的。我国对公章的认定一直缺乏严格的约束,一般来说,如果经过了法定的刻制程序,到公安部门备了案,并且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场所刻制,最后到工商部门备案的,都可以认定为公章。当然,如果投标专用章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就不能将其划定为公章的范畴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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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专用章是否属于公章范畴

法律咨询。投标专用章属于公章范畴吗。律师回答。投标专用章如果经过了法定刻制程序,即可以认定为公章。仅仅将公章的范畴认定为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是不全面的。我国对公章的认定一直缺乏严格的约束,一般来说,如果经过了法定的刻制程序,到公安部门备了案,并且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场所刻制,最后到工商部门备案的,都可以认定为公章。当然,如果投标专用章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就不能将其划定为公章的范畴。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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