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支持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如果其中一方长期不在家且未尽到抚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法院会在婚姻存续期间支持子女的抚养费请求。
法律分析
如果出现其中一方常年不在家,并且也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这种情况下主张离婚之前孩子抚养费法院是会支持的。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离婚前的子女抚养费纠纷如何处理?
离婚前的子女抚养费纠纷是在离婚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处理此类纠纷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首先,双方应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法院将考虑多个因素,如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经济状况、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等,来确定合理的抚养费金额。建议当事人提供详尽的财务和子女相关信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权益得到保护。此外,及时履行法院的判决是确保纠纷得到解决的关键。最重要的是,双方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共同努力为子女提供稳定和健康的成长环境。
结语
离婚前的子女抚养费纠纷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法院会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合理的抚养费金额。建议当事人提供详尽的财务和子女相关信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权益得到保护。及时履行法院的判决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最重要的是,双方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共同努力为子女提供稳定和健康的成长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