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一项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涉及三胎的简介。目前,该地区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明确除少数民族和特殊家庭之外,边境城市人口也可以生育三胎。关于生育三胎的相关规定,包括原配夫妻申请生育三胎的条件和再婚夫妻申请生育三胎的条件。
法律分析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一项关于修改的决定。这项决定涉及三胎的简介。
该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除少数民族和特殊家庭之外,边境城市人口也可以生育三胎。
二、国家将开放三胎政策吗
依照目前国内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局势,开放三胎政策是离我们越来越近了。这也就是说,国家会开放三胎政策,但至于什么时候开放以及开放三胎后的相关规定,国家仍未有任何的回应。
三、三胎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生育三胎的规定原配夫妻申请生育三胎条件: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二)再婚夫妻申请生育三胎条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拓展延伸
黑龙江省新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妻可生育三胎,这一政策的出台是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和优化人口结构的需要。从社会和国家的角度来看,生育三胎有助于缓解人口压力,提高人口数量,促进经济发展。然而,也应看到这一政策可能带来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如对资源和环境的需求增加,对家庭和社会的压力增大等。因此,在实施生育三胎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弊和影响,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政策,确保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结语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一项关于修改的决定,涉及三胎的简介。目前,除少数民族和特殊家庭之外,边境城市人口也可以生育三胎。关于生育三胎的相关规定,包括原配夫妻申请生育三胎的条件和再婚夫妻申请生育三胎的条件。同时,对于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