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违约赔偿范围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特别是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承担违约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除了履行合同义务外,还有确保旅客安全送达的义务。如果乘客因非健康原因受伤或死亡,承运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承运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法律分析
一、客运合同违约赔偿范围
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交通部门或法院来确定赔偿,或者是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乘客客运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单《民法典》对于因违约造成人身损害的损失赔偿额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当事人也极少会在合同中约定造成人身损害的违约金。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采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成因作出的一种技术鉴定,其性质属于民事证据,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划分,确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并不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时,则应综合考虑当事人各自的过错及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此不能当然、直接的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
三、法律条文的适用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各自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属于民法典总则中的一般性条款。民法典分则第八百二十三条则对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与第五百九十二条截然不同的规定,该条规定属于特别条款。在一般性条款与特别条款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条款的规定,故本案从法律适用上分析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四、社会价值的考量
客运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旅客在接受运输服务的同时也将自身身体处于机动车的内部,此时旅客的人身安全主要在承运人的操控范围内。因此承运人除负有合同约定的主要给付义务之外,还有确保安全送达旅客的义务,这是旅客运输方式所决定的必然结果。“安全送达义务”直接源于合同,具有合同性,因此是承运人必须遵守的法定合同义务。如果乘客在旅途中遭受伤亡,可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承运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客运合同违约赔偿范围是没有具体标准的,但是在运输服务过程中,如果乘客不是因为自己的健康原因而遭受伤亡,那么承运人属于过错方,要承担所有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客运合同的违约赔偿范围并没有具体标准。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它是民事证据,但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各自的过错及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特别条款应优先适用于一般性条款。考虑到客运合同的特殊性质,承运人除了履行合同义务外,还有确保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此,如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伤亡,可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条 客票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三)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或者客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零九条 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