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面临的问题包括迟延交付、开发商缺证、未经同意的设计变更、无法获得贷款、拿不到产权证、房屋面积误差、质量不合格、影响居住使用、抵押或卖给第三人、欺诈行为等,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购房者要求退房。
法律分析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一定期限;
2、开发商缺证;
3、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变更设计;
4、非因购房者原因无法得到贷款;
5、拿不到产权证;
6、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7、房屋质量不合格;
8、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居住使用;
9、开发商把房子抵押、或者卖给第三人;
10、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购房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可以要求退房。
拓展延伸
退房政策及相关规定
退房政策及相关规定是指在何种情况下,住户可以选择提前结束租赁合同并退房的规定。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租期到期、违约、协商解除合同等。根据不同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地区规定,退房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租户需要提前通知房东或房屋管理机构,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退房手续。在退房时,租户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扣除押金等费用。退房政策及相关规定的目的是保障租户和房东的权益,确保租赁关系的合法、公平和顺利终止。
结语
退房政策及相关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当房屋交付存在迟延、开发商缺证、未经购房者同意变更设计、贷款困难、产权证无法获得、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房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居住使用、抵押或转售给第三人、欺诈等情况时,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退房政策确保购房者能够在合理的条件下结束房屋销售合同,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