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归属是关键问题。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协议等方式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控制一个公司需满足条件如:控股股东持股数量最多,控股股份达到或超过30%,能决定董事会成员选任等。控制权归属情形包括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能实际支配股份表决权超过30%等。改制时需征求保荐机构意见,以避免业绩计算中断。这些规定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判断。
法律分析
一、实际控制人怎么认定的?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散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个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归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由于改制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将导致业绩连续计算的中断,严重影响公开发行股票进程,因此,请公司在改制时及时征求保荐机构意见后再采取相应举动。
二、控制权的归属情形有哪些?
关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归属,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相关法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情形:控制股份、表决权超过公司其他股东;控制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超过30%;能够决定董事会成员选任;能够决定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取利益;其他实质上能对公司行为实施控制的情形。在改制过程中,变更实际控制人会中断业绩连续计算,影响公开发行股票进程,因此建议公司在改制前征求保荐机构意见。关于控制权归属,根据相关法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包括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实际支配股份表决权超过30%、能够决定董事会成员选任、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等。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可能认定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