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票据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处罚标准和客体要件。票据欺诈罪是指使用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对象、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
以下行为被认定为票据欺诈:
1. 使用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2. 使用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3.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4.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票据诈骗罪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票据诈骗罪规定的处罚标准有:行为人进行金额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法律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
三、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3.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4.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5.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票据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其法律责任的划分主要取决于犯罪的具体情况。在犯罪过程中,如果行为人仅以非法手段获取了票据,而未达到诈骗罪所规定的“使用诈骗方法”的程度,那么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而如果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获取了票据,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其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既遂。
另外,在票据诈骗罪中,行为人还可以被认定为其他罪名,如金融工作人员的失职罪、非法经营罪等。因此,在处理票据诈骗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行为人的罪名及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票据法(2004-08-28) 第九十四条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票据法(2004-08-28)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票据法(2004-08-28) 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