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没到履行期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物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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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0 03:22:42
债务没到履行期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物品吗?
李某和王某约定由王某为自己保管一批彩电,保管费为3万元,保管时间是三个月,双方约定在交付彩电时由李某支付保管费。后王某得知李某的公司经济效益大幅度下滑,担心李某到期不能支付保管费,于是刚过了两个月王某就要求李某支付保管费,同时声称如果不给付保管费,自己马上就对这批彩电行使留置权。那么,王某的做法合法吗。王某不能对李某的彩电行使留置权,王某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本案中,李某欠王某的保管费还没有到期,并且王某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李某将不履行到期债务,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
导读李某和王某约定由王某为自己保管一批彩电,保管费为3万元,保管时间是三个月,双方约定在交付彩电时由李某支付保管费。后王某得知李某的公司经济效益大幅度下滑,担心李某到期不能支付保管费,于是刚过了两个月王某就要求李某支付保管费,同时声称如果不给付保管费,自己马上就对这批彩电行使留置权。那么,王某的做法合法吗。王某不能对李某的彩电行使留置权,王某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本案中,李某欠王某的保管费还没有到期,并且王某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李某将不履行到期债务,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

李某和王某约定由王某为自己保管一批彩电,保管费为3万元,保管时间是三个月,双方约定在交付彩电时由李某支付保管费。后王某得知李某的公司经济效益大幅度下滑,担心李某到期不能支付保管费,于是刚过了两个月王某就要求李某支付保管费,同时声称如果不给付保管费,自己马上就对这批彩电行使留置权。那么,王某的做法合法吗?
王某不能对李某的彩电行使留置权,王某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本案中,李某欠王某的保管费还没有到期,并且王某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李某将不履行到期债务,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
在实践中,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这一点可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若无约定,可根据当事人的催告或其他法定方式确定;(二)在债务人无支付能力时,即使债权未届清偿期,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亦可承认债权人的留置权;(三)债务人有抗辩权的,留置权人的债权即使已届清偿期,债权人也不可行使留置权。
债务没到履行期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物品吗?
李某和王某约定由王某为自己保管一批彩电,保管费为3万元,保管时间是三个月,双方约定在交付彩电时由李某支付保管费。后王某得知李某的公司经济效益大幅度下滑,担心李某到期不能支付保管费,于是刚过了两个月王某就要求李某支付保管费,同时声称如果不给付保管费,自己马上就对这批彩电行使留置权。那么,王某的做法合法吗。王某不能对李某的彩电行使留置权,王某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本案中,李某欠王某的保管费还没有到期,并且王某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李某将不履行到期债务,因此不得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