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外地人在本地不能立案。
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他人的,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仅在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是: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断。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例如,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或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履行有益于社会的业务上的行为。再比如盗窃没有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的标准,这也不能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
综上所述,首先立案不会对个人有任何影响。因为立案不代表犯罪,只有在被判刑以后才会留案底。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