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逾期催收方式主要包括短信、电话、上门催收、法院起诉和外包催收。根据法律依据,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经催收后仍不归还,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应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法律分析
信用卡起诉是在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信用卡逾期超过30天且超过一个账单期以上的逾期行为,银行在信用卡催收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方式:
1、短信催收,主要针对早期持卡人出现的逾期还款行为,一般为逾期7到15天,短信主要起提醒功能;
2、电话催收,主要针对超过30天且超过一个账单期以上的逾期行为,进行电话提醒还款;
3、上门催收,主要针对超过90天以上逾期,银行会安排催收人员到持卡人居住或工作地址上门催缴还款;
4、法院起诉,主要针对超过半年以上逾期,银行会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持卡人进行起诉还款;
5、外包催收,主要针对超过1年以上逾期,银行会将逾期资金进行打包,折价给外包催收公司,负责进行逾期欠款催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以下情况属于非法占有: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结语
信用卡起诉涉及基层法院,逾期超30天且超过一个账单期的逾期行为,银行催收方式有短信、电话、上门、法院起诉和外包催收。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法律解释》,持卡人恶意透支超规定限额或期限、两次催收后3个月不还,属非法占有,构成刑法第196条的恶意透支犯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信用卡风险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如下:
(一)正常类:持卡人能够按照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应付款项。
(二)关注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90天(含)。
(三)次级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为91-120天(含)。
(四)可疑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在121-180天(含)。
(五)损失类:持卡人未按事先约定的还款规则在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应付款项,逾期天数超过180天。
在业务系统能够支持、分类操作合法合规、分类方法和数据测算方式已经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审批同意等前提下,鼓励商业银行采用更为审慎的信用卡资产分类标准,持续关注和定期比对与之相关的准备金计提、风险资产计量等环节的重要风险管理指标,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将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纳入承诺项目中的“其他承诺”子项计算表外加权风险资产,适用50%的信用转换系数和根据信用卡交易主体确定的相应风险权重。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四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风险资产质量变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相关准备金计提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