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刑罚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基准刑可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寻衅滋事罪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寻衅滋事罪,其刑罚的量刑起点可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刑法》
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拓展延伸
寻衅滋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罪名的犯罪行为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斗殴、追逐、拦截或者强拉硬拽他人、随意殴打他人、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随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教唆、传授犯罪方法、提供犯罪工具、帮助进行犯罪、强迫进行恐怖活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组织、领导进行恐怖活动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私藏或者非法携带、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毒品等。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刑罚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罪的刑罚为:
1. 纠集他人结伙斗殴,或者任意纠集他人结伙斗殴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追逐、拦截或者强拉硬拽他人,或者任意驱使他人露头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 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 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5. 随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6. 非法持有、私藏或者非法携带、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7.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组织、领导进行恐怖活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8.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9. 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综上,寻衅滋事罪的刑罚量刑标准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而定,对犯罪者的处罚也会因情节轻重而有所差异。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案情综合评判,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刑罚的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同时,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因此,对于寻衅滋事罪,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刑罚的量刑和基准刑的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