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 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受理费分为:(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
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方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
纳50元至100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2.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元至100元;有争
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
件收费标准交纳。(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 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
需的费用。
第二条 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
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
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 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
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