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后房产增值部分是否为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如果婚前所买房屋在婚后有共同还贷,夫妻一方对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份额应该享有补偿权。
法律分析
一、婚后房产增值部分是否为共同财产?
1. 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房屋进行装修、维护和管理,使房屋升值,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3、如果婚前所买房屋在婚后有共同还贷的,夫妻一方对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份额应该享有补偿权。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的漠视。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因此,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房屋增值部分具体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才能确定。一般来说,由于房屋本身具有不可分割性,故此若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一般是由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然后支付相应的补偿款给另一方。
结语
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是由一方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然后支付相应的补偿款给另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