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连带责任新标准 ?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0 02:55:50
车主连带责任新标准 ?
法律分析。因借用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导读法律分析。因借用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因借用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车主连带责任新标准 ?
法律分析。因借用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