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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0 02: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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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 诉讼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证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法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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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主观。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 诉讼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证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法律客观。


法律主观: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 诉讼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证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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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 诉讼费用 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证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法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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