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提前收回房屋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原则:
1、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违约金数额应根据合同约定、协商或市场价格确定;
4、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5、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预见到的损失。
法律分析
房屋租赁提前收回房屋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目前一般的违约金数额是半个月或者一个月的房租,或者押金的数额,也有一种说法是付房租的20%。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违约金将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予以赔偿。
2、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的,双方可协商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要求更改。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可以认为约定过高,可以减免。
3、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违约金数额。计算亏损的市价一般应为履约的市价。履约地没有市场且难以确定客观市场价格的,以买受人容易购买替代品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依据。失利。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房屋租赁中存在违约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应根据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赔偿,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双方可协商约定违约金数额,如约定过高可要求减免。同时,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合同的履行与维护是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违约行为将导致相应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