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承揽合同的五个法律特征和交付标准。承揽合同是一种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具有独立性和人身信任依附性。其客体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脑力劳动成果、物或其他财产。交付标准包括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承揽人运送货物的以定作人实际接收承揽物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承揽物的交付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并且承揽人在交付承揽物的同时还必须交付承揽物的附
法律分析
承揽合同的五个法律特征如下:
1.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标准和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
2.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是不存在的,而必须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
3.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
4.承揽合同具有人身信任依附性。
5.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二、承揽合同的客体
承揽合同的客体如下: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三、承揽合同交付标准
承揽合同交付标准是:
1.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通知定作人的提货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该日期必须考虑到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定作人逾期提货,应负迟延履行的责任。承揽人运送货物的,以定作人实际接收承揽物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2.承揽物的交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
3.承揽人在交付承揽物的同时,还必须交付承揽物的附属物,如承揽物必须具备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以及承揽物所必须的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等等。
结语
承揽合同具有五个法律特征和两个客体。其中,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承揽合同的交付标准包括定作人自提货物的实际交付日期、承揽物的交付期限以及承揽物的附属物的交付。承揽合同是一种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具有独立性和人身信任依附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