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司法解释主要涉及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适用问题。规定了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方式,即法院不支持利息;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时,受法律保护;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时,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企业间经营需要拆借受保护;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不担责;民间借贷合同五种情形无效。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包含了一些最新的规定和亮点,解读如下:
新规一:突破了银行四倍利率限制
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
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护。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
5、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6、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总结: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24%至36%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法律不干涉,多给了不能要回,没给也不能强求。年利率36%以上的为无效,多给了可以要回来。。
新规二、企业间经营需要拆借受保护
以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新《规定》明确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新规三、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不担责
《规定》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如果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新规四、民间借贷合同五种情形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特别注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款项交付为生效要件,其他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拓展延伸
民间借贷利息的最新规定已经突破利率限制,这引起了广泛关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由双方约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在此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的最新规定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而是需要借款人和出借人谨慎考虑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民间借贷利率的最新规定需要借款人和出借人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风险性。
结语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施行,其中包含了一些最新的规定和亮点。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若没有约定利息,则无权主张利息。同时,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认定无效。另外,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这部分利息,法律不保护。企业间经营需要拆借受保护,而网贷平台仅提供媒介不担责。民间借贷合同中,若借款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则合同无效。同时,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则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