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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不给抚养费有探视权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0 01: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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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不给抚养费有探视权么

有探视权,首先需要明确,探视权和抚养费并没有必然的关联。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可以起诉,人民法院会对抚养孩子的一方采取强制方法。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终止的时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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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探视权,首先需要明确,探视权和抚养费并没有必然的关联。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可以起诉,人民法院会对抚养孩子的一方采取强制方法。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终止的时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有探视权,首先需要明确,探视权和抚养费并没有必然的关联。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可以起诉,人民法院会对抚养孩子的一方采取强制方法。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终止的时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其实离婚后如果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的抚养费是权力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是属于法定的,不能因此剥夺,所以对方仍然具有探视权。但抚养的一方也可以因此拒绝探视。所以最好的方法是由双方协商给予抚养费,协商不成的可到法院起诉。

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离异父母的权利,谁都不能剥夺。

不给抚养费跟探视权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如果是自愿协商离婚,女方不用出抚养费,那女方有充足的理由去探视孩子。

具体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孩子不愿意执行探视权怎样办

满8岁的子女不愿意被探视的话,则没有方式,也不能够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子女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了。

1、对于拒绝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的个人以及单位也要协助执行。

2、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这里所说的强制执行的对象,只是拒绝履行协助责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子女。因为大部分的探望权纠纷案件都涉及了人身问题,所以万一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伤害。

3、如果离婚以后,子女已经年满8岁,那么他们对于是否进行探望,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会征求子女的意见,在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探望权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话,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只要探视是在双方协商好的时间内,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探视其实是对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种安抚的效果,对于子女来讲是有益而无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视的时候存在一些对子女的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情况,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绝探视的。

什么是探视:

法律上的探视权是指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方法,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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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不给抚养费有探视权么

有探视权,首先需要明确,探视权和抚养费并没有必然的关联。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可以起诉,人民法院会对抚养孩子的一方采取强制方法。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终止的时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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