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某通过微信将卖淫女介绍给嫖客,获得介绍费,后被上海警方刑事拘留,介入案件后办理了取保候审,目前案件已经审理结束,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四千元。
【法律解析】
刑法第359条规定,介绍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寻找、招揽、介绍嫖客,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从而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往往同卖淫者之间存有关系,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通过其介绍的行为使卖淫者的卖淫行为能够实现。而介绍嫖娼,主要是指为嫖客介绍何处有暗娼、如何联系或者直接将嫖客带往卖淫地点等等。
无论是介绍卖淫,还是介绍嫖娼,所谓“介绍”是指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存在第三方介绍人,起到居间作用,为卖淫人员和嫖客寻找对象,最终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实现。
在《刑事审判参考》第367号案例中,介绍嫖娼的行为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往往临时起意为他人介绍嫖娼,自己与卖淫者并不相识。
(2)行为人根据市场讯息,自己介绍嫖客到某处进行嫖娼。
(3)行为人根据自己曾经嫖娼的经历各熟悉处所,带领或者介绍嫖客到该处所进行嫖娼。
(4)行为人基于其与卖淫人员的约定,介绍嫖客与该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5)行为人基于其与某介绍卖淫者的约定,介绍嫖客通过该介绍卖淫者与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一般而言,前三种情形为单纯向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与卖淫者没有任何联络,应认定行为人不构成犯罪;而后两种情形实际上是介绍嫖娼者与介绍卖淫者二者合二为一,行为人表现为具有双重身份,通常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介绍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