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权益和职权差异。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东会来行使股东权益,而国有独资公司则由出资者授权董事会行使职权。同时,《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职权做了限制,规定某些重大事项必须由出资者亲自决定。这些必须由出资者决定的事项包括公司的合并与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
法律分析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尤其是共益权利,主要是通过股东会来行使的。股东会作为全体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的机关,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是一般有限公司必设的机构。而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出资者,仅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为公司惟一股东,因而不必设股东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的职权由出资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亲自行使,或者授权董事会行使。同时,又对这种授权做了限制,规定某些重大事项必须由出资者——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梳的部门亲自决定。这些必须由出资者(股东)决定的事项为: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拓展延伸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或者授权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这种公司中,股东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此外,国有独资公司股东还受到一些其他限制。例如,他们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虽然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受到一定限制,但他们仍然具有重要的地位。股东会会议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同时,国有独资公司也是国家的重要支柱,对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权益行使方式存在差异。根据《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无需设立股东会,股东的职权由出资者——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行使。但同时,对某些重大事项,如公司的合并与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必须由出资者亲自决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