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个人挂靠公司承揽业务的例子屡见不鲜。但个人雇佣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出现伤亡,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却是个难题。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个人挂靠公司的情况下,用人主体表面上是被挂靠公司和劳动者,但实际上,发放工资的主体却是挂靠个人。从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看,发工资的主体是个人,就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其次,从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上判断。被挂靠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的。指挥管理劳动者的都是挂靠人。
因此,被挂靠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无法确认。也就无法进行工伤定。
但天无绝人之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一规范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在于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委不能认定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根据这一条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在银川地区的操作中,劳动者可以先向管辖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虽然裁决结果是不会认定劳动关系的。但只要劳动仲裁委员会查清了个人挂靠公司对外经营并雇佣劳动者产生工伤的事实,就可以拿着裁决书到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继而要求被挂靠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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