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家庭共同生活债务、生产经营债务和赡养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应清偿共同债务。如果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可要求减少或不分财产。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债务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从中受益。
法律分析
一、什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以下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3)因抚养子女、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是一方超过家庭共同生活所伪造的债务的,妻子是不需要承担偿还的责任的。
2、如果对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者是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担保之债配偶一方享受其利益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处理,包括不让对方承担偿还责任或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对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对方享受了其利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