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担保的概念及其在上市公司中的相关规定。对外担保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且形式各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严格限制,包括不得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此外,上市公司还需遵守章程规定,审批程序和信用标准等。最后,独立董事需对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法律分析
担保是指承担连带责任,但连带责任的形式各有不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对外担保的要求相当严格,相关的限制也很多。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关联方,则不允许。非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的,对方还应当为其担保提供反担保。(1)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持有公司50%以下股份的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50%。(3)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担保对象的信用标准。对外担保应当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签署,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应当具备实际承受能力。(5)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如实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的全部对外担保。(6)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以及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需要遵守一些限制。首先,上市公司需要保证其担保对象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以避免公司因无法偿还债务而面临的风险。其次,上市公司需要根据所担保的债务种类和金额确定担保的期限,以确保在担保期限内,公司有足够的时间来偿还债务。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在担保协议中约定保证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及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方式,以明确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最后,上市公司还需要在公告中披露所担保的债务情况及其影响,以保证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总之,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结语
担保是承担连带责任,但连带责任的形式各有不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要求相当严格,相关的限制也很多。非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方的,对方还应当为其担保提供反担保。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持有公司50%以下股份的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50%。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担保对象的信用标准。对外担保应当由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签署,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应当具备实际承受能力。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如实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的全部对外担保。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以及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12-29) 第五条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12-29)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
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