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出现人格混同情形,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符合法定人数、达到最低资本限额、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更高,股东需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股东会不设立。
法律分析
一、自然人独资承担连带责任吗
自然人成立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要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出现人格混同情形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条件
新《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即:(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以上这些基本条件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具体来说,《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有以下几点不同规定:
(一)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较高规定的除外);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二)股东的出资期限。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缴足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一期出资后,余下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足(投资公司在成立之日5年内缴足,其他公司在两年内缴足);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论注册资本是等于还是高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均要一次缴足,不能分期出资。
(三)公司章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的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
(四)关于公司组织机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组织机构方面是“三权分立”的,即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三者之间各有职权;而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成立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时,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出现人格混同情形,自然人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满足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等条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的,除遵守本法规定外,发包方和承包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联营企业、大型联合企业和股份企业,其领导体制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