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证在异地丢失不能在丢失的当地补办,机动车所有人应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审查证明、凭证,补发、换发行驶证。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损毁的,应收回未灭失的号牌、行驶证,补发、换发行驶证,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可核发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法律分析
一、行驶证在异地丢失能在丢失的当地补办吗
1、行驶证在异地丢失不能在丢失的当地补办。
2、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二、车辆行驶证丢失该如何补办
1.车辆行驶证丢失补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
2.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3.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行驶证在异地丢失时不能在丢失地补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行驶证。申请时,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将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同时,补发、换发号牌的过程中,还会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发放、收回、销毁机动车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积极推行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申请人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对实现信息共享、网上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机动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