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但符合公司主体资格、适用劳动规章制度、按公司安排从事有报酬劳动、提供公司业务的劳动者,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可参考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等凭证,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来确认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不签劳动合同但是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与劳动者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且劳动者按照公司的安排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的;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也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拓展延伸
家政公司拒绝签劳动合同,员工权益受到保护吗?
家政公司拒绝签劳动合同,涉及到员工权益保护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雇佣双方之间确立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家政公司拒绝签劳动合同可能导致员工权益受到损害。根据劳动法的保护原则,家政公司应该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如果家政公司拒绝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违法,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家政公司拒绝签劳动合同可能违法,员工的权益有法律保护。
结语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家政公司拒绝签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法定主体资格、适用劳动规章制度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那么可以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保护员工权益的原则要求家政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如果遭遇拒签劳动合同,员工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将依法判断是否违法,并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家政公司拒绝签劳动合同可能违法,员工权益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