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仲裁制度的相关内容。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一个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制度。仲裁法规定了仲裁范围和不得仲裁的事项。劳动争议仲裁的条件、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也是本文所介绍的重点。
法律分析
仲裁是一种争议解决制度,指的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一个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
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仲裁,只有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
《仲裁法》特别规定了两类事项不得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当然属于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但是属于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事项不一定属于仲裁范围。
2.劳动争议仲裁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二、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受案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受案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五、申请仲裁需提供的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内容包括: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提供,申诉人可直接填写。
申诉书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并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申诉人及被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被诉人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原件(此资料可到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3、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六、申诉人如果需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七、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拓展延伸
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而民事诉讼则是一种诉讼方式。仲裁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而民事诉讼则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其次,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而民事诉讼的判决则需要经过上诉、抗诉等程序,且并非一审判决就一定生效。
最后,仲裁裁决的执行比民事诉讼更加便捷,而民事诉讼的执行则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费用。
因此,仲裁制度与民事诉讼在纠纷解决方式、裁决效力、执行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
结语
仲裁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仲裁,只有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进行仲裁。仲裁法特别规定了两类事项不得仲裁,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为六十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委托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