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可以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手术同意书、病理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一、医疗事故的证据是怎样的呢
认定医疗事故罪的证据如下:门诊及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手术中的切除组织,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死者尸体,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专家鉴定结论。
二、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有什么
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有: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等材料。
三、打医疗官司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打医疗官司需要的证据有:
1、患者身份及亲属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需要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2、病历复印件一般包括患者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住院病历包括住院志、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实验室检查单、出院总结等;
3、相关费用文件和清单,包括相关医疗费用文件、费用清单、护理费用文件、营养费用文件、交通费用文件;
4、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失业证明;
5、其他,如专家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等;
6、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的,应当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