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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限是什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0 06: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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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限是什么

法律分析。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限如下:1、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医疗期一般是24个月,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有关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劳动部备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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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限如下:1、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医疗期一般是24个月,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有关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劳动部备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法律分析:

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限如下:

1、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医疗期一般是24个月,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有关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劳动部备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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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限是什么

法律分析。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限如下:1、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医疗期一般是24个月,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有关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劳动部备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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