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进行伤残鉴定的步骤和相关的鉴定标准。第一步是办案单位开具委托信,第二步是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第三步是在法定时间内做出鉴定,并由被鉴定人或办案单位取走鉴定书。相关的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等。这些标准规定了不同类型的伤残程度评定方法。
法律分析
第一步:办案单位开具委托信
第二步:到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第三步:在法定时间内做出鉴定,有被鉴定人或者办案单位取走鉴定书
相关知识:伤残鉴定标准种类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于2013年8月30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同时废止。
2.《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5.《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6.《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7.《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
8.《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9.《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10.《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1.《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3.《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结语
经过办案单位开具委托信,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最终在法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并将鉴定书交给被鉴定人或办案单位。根据相关知识,伤残鉴定标准种类繁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等。这些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为伤残鉴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在司法、医疗和劳动领域,众多鉴定标准的实施对于评定人体损伤程度、残疾等级以及劳动能力的丧失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三)遇有突发事件时,在预防预警、救死扶伤等工作中表现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