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负责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是将死者财产转归合法继承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以人身关系为基础,需要特定的法律事实实现;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共同继承和单独继承、本位继承和代位继承。
法律分析
一、继承的开始由谁负责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或者由遗嘱执行人负责通知。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当事人因继承纠纷起诉道法院的,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分割遗产时,法院应当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待分割遗产协商完毕或人民法院判决之后再行处理。
二、继承的基本概念
民法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是一种财产权利,通过继承实现财产的移转。
2、以人身关系为基础。世界各国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都是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等关系为依据而确定的。
3、继承权的实现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权才成为既得权,开始遗产继承。在实行遗嘱继承制的国家,还需要有被继承人设立遗嘱的法律事实。
三、继承的分类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继承财产的方式)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
2、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
3、共同继承和单独继承。(参与继承的人数)
4、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结语
继承的开始由谁负责通知,继承的基本概念、继承的分类等内容,涵盖了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方面。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以人身关系为基础,并需要特定的法律事实来实现。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人的范围和地位也有所不同。代位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继承方式,允许被继承人的子孙代替其父母继承遗产。继承制度的运作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