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质证的重要性及程序
病历质证时应查看原件,以发现删改和变动。在审查病历时应着重质证案件焦点部分,避免忽略关键资料。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质辩的过程。质证程序保障审理公开和正确认定证据,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事实依据。质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法律分析
一、病历质证如何突破
在对病历进行审查时应尽可能查看病历原件。
即使是病历已经封存的情况下,由于封存病历只能使病历在封存之后的状况被固定,封存之前病历的真实性是否存在疑问尚不可知,因此,在对病历进行质证时应尽可能査看原件。只有对原件进行检查和核实,才可能发现病历是否进进行过删改和变动,复印件很难发观问题的。
在对病历进行审查时应着重质证案件的焦点部分:病历资料一般包括众多的内容,特别是疑难、复杂的病例,病人住院时间长,病历资料长达几个月甚至几年。面对如此众多的病历资料,如果毎一页都仔细的研究,一是时间问题,更重要的是面面俱到的同时,可能反而忽略对亟要资料的研究。因此,作为患方的医疗事故律师,应具有从众多的问题中抓住主要问题的能力,着重审查案件的焦点部分,这样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什么是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三、质证的程序
质证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质证程序使审理更加公开、法院能够正确地认定证据、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结语
病历质证是医疗事故律师的重要工作。在审查病历时,应尽量查看原件,因为封存后的病历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仅凭复印件难以发现问题。审查时应重点关注案件的焦点部分,避免陷入细节的泥沼。质证是在法庭中对证据进行说明和质辩的过程,确保审理公正。质证程序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依次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质证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确保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法律依据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