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后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包括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双方可协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人知道约定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负债责任。
法律分析
一、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后如何分配?
1、该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属共同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应认定为明示放弃个人所有,转为共同所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也转化为共同财产。
2、若有按揭贷款,也转为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双方直接对房屋进行分配,双方互不补偿;但可以考虑一方对房屋取得贡献较大,适当多分。
二、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结语
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首付款和按揭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处理,但可考虑一方对房屋贡献较大的情况。夫妻可以约定婚姻期间财产归属,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法适用相关规定。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人知晓约定时,夫或妻一方负债需以个人财产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