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宿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上述第一款7项外,尚应赔偿
1、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业居民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4、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