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先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工伤医疗费用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分析
一、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呢
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先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中的“在此期间”应如何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二、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在工伤认定申请提交之前,用人单位应负责支付与工伤有关的医疗费用。一旦工伤被认定后,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将对已发生的治疗费用进行结算。同时,工伤认定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