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翻译组的字幕构成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字幕组的翻译后字幕的著作权。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多重性和特定性,包括侵害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等多项权利。侵权行为表现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著作权侵权的法律依据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权人应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进行赔偿。
法律分析
一、擅自使用别家翻译组的字幕构成侵权吗
在相关的翻译后的外国影视作品,细心观察会发现视频里加上了字幕组的名字,并标明谢绝转载或须经授权后方可转载。但有某些播放平台虽然配有专门的翻译团队,有时为了方便省事,不经相关字幕组授权便直接使用其辛苦所制作的字幕,并且不注明字幕翻译制作团队和来源。根据上述内容,这种行为无疑侵犯了原字幕组的关于翻译后字幕的著作权。
因此,这种未经授权的行为,播出平台应尽快取得原字幕组的授权,或采取补救措施,立即删除所上传的视频,停止对原字幕组的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侵权的特征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三、著作权侵权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结语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擅自使用别家翻译组的字幕而构成的侵权行为,播出平台应尽快取得原字幕组的授权或采取补救措施,以停止对原字幕组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多重性、特定性、非法性和多样性等特征,侵权人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并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赔偿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