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及申请材料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损害的案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需准备申请书、被申请人地址及财产线索、有效担保手续。担保方式可为现金、实物或保证人担保,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供担保,情况紧急时,法院须在48小时内裁定并立即执行。申请财产保全需缴纳申请费。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需准备哪些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1)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2)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由此可见,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也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如果并没有任何情况,可能会造成判决难以执行,法院不能随便采取保全措施,情况紧急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而且申请财产保全是需要缴纳申请费的。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准备申请书,明确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方式和理由,并提供被申请人的地址、财产线索,以及有效的担保手续。法院会根据情况紧急程度尽快作出裁定,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是需要缴纳申请费的。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是有条件和程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二节取保候审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