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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10 08: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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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不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遗嘱或赠与确定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人身保险金、劳保费用、个人身份相关财产、双方约定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共有财产。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费用归本人所有。法律分析;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以下财产。(1)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产补助费,归复员军人本人所有。(2)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3)一方的人身保险金。(4)一方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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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共有财产不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遗嘱或赠与确定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人身保险金、劳保费用、个人身份相关财产、双方约定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共有财产。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费用归本人所有。法律分析;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以下财产。(1)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产补助费,归复员军人本人所有。(2)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3)一方的人身保险金。(4)一方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夫妻共有财产不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遗嘱或赠与确定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人身保险金、劳保费用、个人身份相关财产、双方约定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共有财产。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费用归本人所有。

法律分析

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包括以下财产:

(1)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产补助费,归复员军人本人所有。

(2)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3)一方的人身保险金。

(4)一方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5)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

(6)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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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不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遗嘱或赠与确定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人身保险金、劳保费用、个人身份相关财产、双方约定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共有财产。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费用归本人所有。法律分析;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以下财产。(1)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产补助费,归复员军人本人所有。(2)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3)一方的人身保险金。(4)一方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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