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1、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即劳动者在行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时,依法享有的对争议处理途径和方式的选择权。
2、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的权利。要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争议,是劳动者该项权利的实质和核心,立法授予劳动者这一权利的目的就在于杜绝对劳动争议不予受理的现象,以切实保障其他权利的实现。因此,基于这一基本权利,当争议处理机构不予受理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受理机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原因,并且受理机构必须作出答复。
3、控告权。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劳动者行使请求争议处理权,而处理机构又不依法受理对,劳动者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者享有的其他权利:
1、基本工作权利
获得工作的权利:每个劳动者都有权利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和条件,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压迫。工资和福利权利:劳动者有权获得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包括工作时间、休息、假期、安全保障等。
2、劳动条件保障权利
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劳动者有权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避免因工作而受到伤害或疾病。培训和发展机会:劳动者有权获得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以提高他们的技能和职业能力。
3、参与管理和保护权利
参与劳动管理的权利:劳动者有权参与劳动决策和管理,包括工作规则、工作时间、工作分配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权利:劳动者有权保护自己的权益,包括投诉和申诉、要求公正的待遇和补偿,以及保护自己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等。
综上所述,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的权利;控告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