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先生购买房屋后,出售方赵女士要求其办理户口转移手续,但董先生称自己及亲友的户籍已迁出,不构成违约。一审判决董先生需支付逾期违约金,董先生不服再次上诉。后来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近日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资金划拨。为避免账户纠纷,购房者应明确注明所有账户、提前了解教育部门招生政策和学籍使用情况、了解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政策。
法律分析
董先生有一套房子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经赵女士同意,他以228万元的价格成功出售,并于2015年4月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当自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户籍管理处办理原户籍登记手续。”然而,约定的期限已经过了,董先生还没有迁户口,赵女士将董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罚款20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董先生辩称,自己及亲友的户籍已迁出,房屋现有户籍为原所有人,因找不到人而不能搬家,因此不构成违约。
此后,一审判决董先生转让其本人及亲属的户口,不属于恶意违约,赵女士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具体损失,遂判令董先生向赵女士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之后,董先生因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后来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近日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资金划拨。买方应如何避免账户纠纷?
1。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转账。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搬出房屋内现有账户的期限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必须明确注明是“所有账户”,否则可能会遇到赵女士的情况。另外,如果是为了解决孩子的学籍问题而买房,别忘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相应学籍。
2。对于二手房,提前向教育部门查询学籍使用情况,即使买了房子,也可能拿不到学位,因为可能是最后一个住户或最后一个住户入住,因此购房者应提前与学校和教育部门核对相关招生政策和学籍使用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录取指标使用情况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3、公安机关要提前了解落户政策,
户籍迁移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职权范围,且不同地区存在一定差异。建议相关政策中的涉房购房应向当地派出所指导,千万不要盲目购买卖家或中介的担保,以免最终利益受损。
拓展延伸
在二手房买卖中,教育部门限制是一个常见的问题。然而,为了避免这种限制,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提前了解教育部门的政策,以便在购房过程中避免违反相关规定。
2. 与卖方协商,了解他是否知道或者了解教育部门的政策,并确保在购房过程中不会违反相关规定。
3. 如果卖方不知道或者了解教育部门的政策,您可以考虑与教育部门联系,说明情况并寻求帮助。
4. 在签署购房合同前,请确保您已经阅读并理解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特别是与教育部门政策相关的内容。
5. 如果您的房屋已经出租或者用于经营,您需要确保行为符合当地法律法规,以免受到教育部门的限制。
总之,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了解当地政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是避免教育部门限制的有效方法。
结语
董先生因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户口转移期限的违约问题,被赵女士告上法庭。然而,董先生辩称自己及亲友的户籍已迁出,房屋现有户籍为原所有人,因找不到人而不能搬家,因此不构成违约。经过一审判决,董先生需向赵女士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为避免类似账户纠纷,购房者应明确注明所有账户、提前了解教育部门招生政策和学籍使用情况、了解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政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