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适宜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应由上级政府组织编制或协商统一规划。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定位需要通过旅游法予以确认。科学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能全面评估地区旅游业发展,提出战略和实施举措,确保健康、有序、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旅游规划已成为常态,形成了完善的规划体系和标准。
法律分析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
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本条是关于旅游产业定位和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职责要求的规定。
旅游业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成为各地发展经济的引擎产业之一,有必要通过旅游法对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定位作出法律确认。
经过科学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可以对一个地区的旅游业发展做出全面的分所判断,并提出未来的发展战略和科学的实施举措,保证旅游业健康、有序、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进入21世纪以来,编制旅游规划已经成为国家、地方较为普扁的做法,规划的类型包括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规划和旅游项目规划,规划的周期有近期、中期和远期等,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旅游规划体系;同时,以《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旅游规划通则》、《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为主的规划标准体系也渐趋完善。
结语
通过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旅游业健康、有序、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编制旅游规划已成为常态,旅游规划体系和规划标准体系也逐步完善。旅游业作为重要产业和经济引擎之一,有必要通过旅游法确认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定位。经过科学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能够为地区的旅游业提供全面的分析和发展战略,推动旅游业持续繁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