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失职行为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前者为党组织负责人,后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不同,前者侵犯党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对损害后果的要求也不同。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徇私舞弊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分析
界定工作失职行为与玩忽职守罪主要在于以下三点:
1、工作失职行为的主体为党组织负责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是客体不同,工作失职行为侵犯的客体为党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对损害后果的要求不同。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及法律责任
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罪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限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作失误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疏忽、粗心或技术不当而导致的错误或失误。这种失误通常不具有故意或恶意成分,但仍然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或伤害。玩忽职守罪则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或明知而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与工作失误相比,玩忽职守罪更加严重,因为它涉及到公职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工作失误,可能会面临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玩忽职守罪则可能涉及刑事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因此,明确界定工作失误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对于维护工作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工作失职行为与玩忽职守罪的界定主要有三点不同:一是主体不同,工作失职行为主体为党组织负责人,而玩忽职守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客体不同,工作失职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三是对损害后果的要求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明确界定工作失职行为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对于维护工作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第四百一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附则第三百八十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令第95号)同时废止。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附则第三百八十七条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